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稿时间:2023-02-28 作者: 浏览次数:321

第一章   

第一条  为健全学院预算管理体制,加强预算管理,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证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,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。收入预算体现学院经费来源的多元性,反映学院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的能力和经费来源结构;支出预算反映学院的规模、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。

第三条  学院党委会、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,负责审查、确定预算编制的方针、原则,审议、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。预算编制方案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,由院长或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实施。

第四条  学院预算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集中核算”的预算管理体制,分学院级预算和系、部门级预算。系、部门级预算是学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,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,落实预算收入和支出计划。

第五条  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,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预算编制、分配、执行和调整。

第六条  预算每年编制一次。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—致,自公历11日起,至1231日止,每年10月份各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。

第二章  预算编制原则

第七条 预算编制应坚持“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不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。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,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。

第八条 支出预算贯彻“统筹兼顾、保证重点、勤俭节约”的原则,首先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,专项项目支出的安排量力而行。经费分配要注重人才培养,体现办学绩效,深化内涵建设,促进科学发展,同时兼顾公平。

第三章  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

第九条 财务处向全院各系、各部门发布编制下一年预算通知,各系、各部门应根据学院总体目标和本单位的具体任务,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,按时报送财务处。

第十条  财务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,汇总各单位提出的下年度收支预算,综合考虑增减变动因素,编制预算方案,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上报财政局。

第十一条  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,结合学院实际,编制各单位执行预算方案,经学院批准后,下达各单位执行。

第四章 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

第十二条  预算的执行。学院预算具有严肃性、权威性,一经确定后,全院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,既要积极组织收入,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,又要合理安排支出,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。

第十三条  预算的调整。为保证学院预算的良好执行,维护预算的严肃性,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。如确需调整,应在本单位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整,本单位预算无法调整的,经学院研究批准后调整其他预算,重大项目需向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,批复后执行。

第五章  附 

第十四条  财政预算资金的支付,应符合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,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五条  学院的预算内经费均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经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,按照学院制定的审批程序审批,经同意后方可使用。

第十六条  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、指导,以便提高预算的执行率。